2005-12-23

11講+12講

94/12/22
鄉軍不是唯一從事勞動工作的軍隊,禁軍也會從事公共建設與勞務,如修宮殿、治理黃河,亦即他們很習慣從事政府給予的非戰鬥性工作,戰技反不擅長。故軍人往往投入商業、手工藝來獲利。宋代工商業大為發展,工商業社會中,軍人自然會投身工商業活動,所得利益用以供將帥花用等。但軍隊從事商業對中央政府利益反為傷害,例如軍隊釀酒販賣就傷害政府利益。又如軍隊蓋屋租給商人當倉庫、自行開設工廠或僱平民來開商店,也會損及政府收商稅(政府重要財源),因為地方官不敢跟可怕的軍人收商稅。故軍人從事商業對政府利益有害,政府基本上也禁止。但事實上難禁止,政府也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。隨著戰爭形態的改變,軍隊後勤補給要提供的東西多樣化,武器、衣服、食物飲品這些都要由軍隊自行解決,中央政府無法提供後勤物資(除非是遊牧民族,就不需要),後勤是一複雜問題,即使現代有了電腦也不易解決,政府既不能滿足各種軍隊的後勤需求,軍隊只好自己造軍服,既然有辦法造軍服,為何不能做其他織品去買?既然有辦法自製武器,做農具也不會困難,軍隊自己籌錢來買軍需品其實有困難,政府又不能提供,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軍隊自行從事工商業,這對軍隊的戰鬥力是有傷害的,但是也無可奈何。
兵出於下階層、社會地位低落、沒有錢,經商牟利,這都表示這樣的軍隊上戰場有問題。整體來說,政府軍能力有限,不能有效保家衛國,民間就會起來自力救濟,組織武力保護自己的鄉里、當地人的生命財產,這也是理所當然。這種武力,北宋時稱「鄉兵」。對政府言,鄉兵是不可以放任的,以免成為反抗政府的力量,必須一定程度加以控制。例如北宋時,遼與西夏的交界處,鄉兵數量就很多,在陝西地區,鄉兵稱「弓箭手」,河北稱「強壯」,鄉兵僅是一種總稱。他們是介於政府軍(職業軍)跟民軍間的灰色地帶,因為政府將勢力介入控制,但他們又不是正規軍,政府軍刺字在臉,弓箭手刺手,強壯不刺。

至北宋亡,民間自組義軍抵抗女真人軍隊,成分複雜,有的是潰戰政府軍重新集結,有的是有錢平民所組,有的是盜匪起來保衛鄉土。魏晉時的塢堡,此時又出現成為「山水寨」,是兩種東西,山寨在山邊,水寨架在河上,合成小城。為孤立據點,力量有限,無法形成面的連繫,南宋對義軍的態度不定,有時支持有時不予理會,故在女真初南下時各地義軍本來很多,後多為女真各個擊破,少數南下投靠南宋。對地方官言,因為無法有具戰鬥力的正規軍,只好再三強調山水寨的正規軍。官員一再提倡山水寨,其實是正規軍太差,只好把希望寄託在山水寨身上,但山水寨的效果短暫,可以一時抵禦敵人,但是因為立地有限、腹地小,戰勝只是一時,無法發揮長久影響力。南宋文人只想靠山水寨來補正規軍不足,其實是負面原因。重視了軍人並不表示尊重軍人。

南宋另一重要發展是地方軍出現。北宋強調中央集權,所以有強幹弱枝,不願地方擁有兵權。但南宋不同,他們不可能像北宋聚全國精兵於京師,南宋定都臨安,考量是容易逃跑,因為離國防線太近,於是南宋的軍隊是沿長江駐防而非聚京師。南宋政府同意地方可以有武力,是因為敵人是遊牧民族,必須使用重裝備,但是在丘陵地形,重裝移動不便,必須配合當地地形來改變軍隊特質。且往往有地方性的叛亂或入侵,調中央軍來一移動不便,二路不熟,所以就讓地方自己擁有武力。其中著名者有辛棄疾組織的飛虎軍,因為地方官組織得很好,不像政府軍各有體系,協調不易,地方軍一熟當地,二能夠由地方官調度指揮,所以很有效率,因之政府也不得不承認地方性武力的存在。

地方軍的出現,反應的是正規軍不適用,而不得不有取代性的軍隊。但是因為地方軍人少,只能強化部分軍隊的表現,而不能產生決定性的影響。

第12講 明代的軍人地位與社會發展
明代的軍事與宋代頗有相類似之處,兵民分離,文、武官對立,皇帝猜忌武將。只要是用以科舉出身的文官,就有以上問題。另一方面,明代繼承元的傳統,在軍事制度頗有與過去不同的設計,且明人在軍事建設上並非不盡力,火藥武器的發展和兵書的創作即為一例。因明人有感自己在軍事上衰弱,所以有很多努力,但努力不表示會有成果。

軍民分離的世襲化─衛所兵制
明太祖的治國理想是維持一個平靜不流動的社會。承元代的戶計制度而有衛所之設:元代因為是遊牧民族,重視階級之分,認為職業應該父子相承,所以設了各種戶計,不同的戶有八十幾個,其下再分得很細。因為政府需要有人來提供不同服務,如要人當兵就設軍戶,要人做手工業就設匠戶,是儒戶,小孩就必須去唸儒家經典。明太社將戶簡化成民、軍、匠、灶(煮鹽、燒窯)戶等四種,軍戶只是各種戶中的一個,是一種世兵制度,戶中的男人職業就是當兵。軍戶受某些限制,如一戶只許一丁考科舉,五丁以上才有一丁可以充吏。衛所軍制對世襲嚴格而明確,這是跟唐代的府兵制最大的差別。兵民分離是衛所軍與早期府兵制相似,但不似隋唐的府兵(兵民合一、「墾田籍帳一與民同」)。衛所兵制是從元的戶計制裡發展出來的,不是去抄府兵制。

軍戶的來源除了當初跟隨朱元璋打天下的士兵外,此後亦不斷籍民為軍(把百姓的戶籍劃入軍戶)。另一來源是罪犯。這才是主要來源。明代死刑以下最重的罪是充軍,明代刑罰很重,嘉靖年間的律令裡,可充軍的罪有213種。

軍戶大抵每戶出一兵,所服役的衛所與其家庭所在的地相去甚遠,原因是因為一開始編入軍戶的是打天下的士兵,當然不會在需要的地方分布有很多士兵。原服役士兵出缺時,如何至戶內尋其他壯丁補充,卻是一極為複雜的過程。明代衛所靠簿冊來管理,出缺後先到中央政府,再到地方去原家庭裡找人,這非常困難,古代交通不便,若相隔千里,找到下一個人可能已過一兩年。

兵制上的問題
軍戶世襲的制度在經濟發達後即不適用,政府並未變更軍戶服役的規定,以銀代役。制度上衛所早就名存實亡,但卻一直存在到明末,募兵制沒有出現。

衛所之軍官自指揮使以下世襲其職,指揮使之上的武官(將領)為流官。世襲制使武官數量無止境的膨脹,眾多食祿而無事之徒,不僅空耗政府的財源,亦成為士兵的壓榨者,變千萬將軍一個兵。
明初的士兵尚可憑戰功晉升武官,但後來內地之兵既無功可立,邊區士兵之功又因冒功、買功為軍官們所強佔,官與兵之間截然分離,形成不同的階級,兵成為軍官之奴。

職業軍人在承平時期變成閒置的人力,政府和官員將他們當成奴役的對象。和宋代的軍人一樣,他們是公共工程中重要的勞力來源,地方上修築城牆的標準是軍三民七。中期以後佔用軍人的例子層出不窮。軍官將軍人納入自己的家人,甚至在遷轉時帶著走,用軍人貿易、耕田、陪嫁、佔缺貪污,使得兵變時起。

新軍隊的典範─戚家軍
新軍,來自召募。戚繼光的《練兵紀實》詳述軍人從召募、訓練到作戰時的各種準則,此種作品出自於個別將領而非政府,反映了當時軍事管理的缺失(必須自己從無到有,政府對管理軍隊毫無概念,也沒有準則讓將領遵守)。

戚繼光認為士兵須來自農村,取其勤樸耐勞。反映的是明代中期以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,城市興起,農村人口向城市謀求發展,但在城市發展不是容易的事,又無法回到農村,剛好政府也因傳統軍隊無用,就吸引大量人從軍。當生計出現問題時,即投入軍隊以求溫飽。這樣的軍隊素質很差。也證明戚繼光之前的新軍都是來自都市,所以戚繼光要從農村找人,才是真正勤勞樸實的兵。且從召募、訓練、後勤到作戰指揮由單一機構負責。但這個優點卻被認為會導致軍隊私人化,使戚家軍不能繼續存在。

明代武器進展的代表,是火藥武器的進展。
火砲的出現:火砲在元代已經出現,現在可見最早的砲是明初遺物,構造簡單,砲身短而口粗,磨擦力大故射程不遠。至崇禎朝紅夷砲即有長足進步,洋人所帶來。

單兵使用的火器─銃
早期個人使用的火器,多是在長木桿上裝置火藥筒以燒灼敵人,嘉靖年間由日本傳入歐洲人發展的銃,等於是個人用的火砲。明代軒轅銃的設計已相當講究,在火門之上有蓋,避免雨水,且火門關閉快,以防將火藥吹落。另有多管銃(一銃多發),如子母百彈銃,類今之散彈槍。
製造有效的火器須要理論與技術,火藥與砲管間的游隙(火炮管與火藥間的間距)越小越好,但又不能緊到膛炸。

火器使用產生的新問題
火砲的製造需要複雜的學理依據,不能只憑經驗法則,中國在這方面十分薄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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